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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体检标准2022正式版细则
释义
    体检需携带的资料
    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原件、黑色签字笔、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网上报名资格审查上传的照片)一张,未带齐相关证照的取消其体检资格。
    体检要求
    (一)《体检表》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个人信息部分先不填写,待完成所有体检项目后填写;病史(第2页“请本人如实详细填写下列项目”部分)要如实、逐项完整填写,不得遗漏。
    (二)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三)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不吃早餐、不喝水,保证空腹)。
    (四)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在《体检表》第2页“备注”栏中注明;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以上情况需提前告知本组体检工作人员,做好记录。
    (五)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否则将会影响录用。
    (六)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2022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法律依据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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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