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自首有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之分,准自首亦称余罪自首。准自首是《刑法》总则规定的另外几种自首类型,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这个应该以自首认定,也就是准自首。 准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主要是:这一类犯罪人在客观上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它实际上属于一种是在被动归案以后所实施的自首行为,但对他所交代的余罪来说,仍然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因为当初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是判决刑罚的时候并没有发觉其还有其他犯罪,他把其他犯罪说出来,让国家进行追诉、审判,同样是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样反映了他有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态度,所以,也应该认定为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准自首与自首的区别: (1)设置体系不同。 (2)效力范围不同。 (3)适用对象不同。 (4)成立条件不同。 (5)处罚原则不同。 (6)立法导向不同。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