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时性抗辩权与永久性抗辩权的区别 |
释义 | 1、二者阻止请求权的时间(或程度)不同 如果是永久性抗辩权,产生的是永久性阻止请求权行使的效力;如果是暂时性抗辩权,产生的仅是暂时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效力,无论行使多少次,也不发生永久阻碍请求权行使之效力,请求权于适当时候仍得以顺利实现。拿赠与人穷困抗辩权来说,赠与人经济恢复后,受赠人能否请求其履行,依这一权利属永久性和属暂时性得出的结论是完全不同的。 2、二者的消灭事由不同 永久性抗辩权和暂时性抗辩权共同的消灭事由仅有两项:请求权消灭或者抛弃抗辩权。除此之外,永久性抗辩权再无任何其他的消灭原因。但是,对于暂时性抗辩权而言,还可因产生暂时性抗辩权的基础原因消失而消灭。例如,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在对方无对待给付时,一方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待对方为对待给付之后,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原因消失.该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消灭。 从文面意思我们也能看出一时和永久在时间上面就有很大的区别,一时抗辩权是指在抗辩事件的产生到结束这段时间的权利,而永久就是一直存在的权利不会因为事件结束而结束,在合同抗辩权中几乎没有永久抗辩权的存在。 一、抗辩权与否认权的区别是什么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是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抗辩权与否认权的区别是: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2.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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