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计算方式一: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或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月标准工资 计算方式二: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计算方式三: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