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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罪立案标准
释义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罪立案标准:
    1、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3、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以犯罪论处。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外的各种固体废物;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海外固体废弃物,堆积处理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职场也可以成为主体。在实践中,犯罪主体多为废物进口机构或废物利用机构。个人部门构成犯罪情况极为罕见;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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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