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