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发票作废怎么操作 |
释义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规定和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下,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作废处理,也可以即时作废。作废可以通过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来实现。同时,作废需满足一些条件,如在开具当月内,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销售方未抄税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等。 法律分析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加盖作废戳记作废; 二、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 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 除此之外,对开具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结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并且收到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作废处理。作废的方式可以通过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也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前者较为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限制条件。总的来说,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时间、抄税和记账情况,以及购买方的认证结果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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