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土壤污染具有更隐蔽、不均匀、积累性等特点,治理起来成本高、难度大。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尤其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