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死刑 判决书 做出后,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死刑执行 命令,第 一审 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 的命令后,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在刑场还有没有指定的 羁押 场所内执行死刑。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 死刑立即执行 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