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服务人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
释义 | 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其经营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对房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 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 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保洁、环境绿化等; 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的治安进行管理,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以及对出入小区的车辆与人员进行管理。 一、怎么判断物业的好坏 1、小区安保的态度、查看安保水平: 小区的保安是负责一个小区安全的,保安人员是否负责是很重要的。一个合格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安保都是比较重视的,对于送外卖、送快递、或者临时出入的人,保安是问也不问,直接放行还是阻拦、让进行登记或者由对应的业主到门卫处来领取。安保水平指的是保安对业主是否熟悉;保安多久巡逻一次;小区的监控摄像头是否正常工作而不是只是摆设;对于底层的住户,是否做足了安保措施。 2、公共区域的卫生环境: 每个小区都会有一些专门用于小区居民保息或活动的区域。小区的公共区域是平时休息放松的地方,如果小区的公共区域环境不好还会影响心情。小区绿化是不是修剪整齐,路面上有没有明显的垃圾,人工河里和水景里的水质是否干净,有没有异味,有没有蚊虫。行车道、人行道、楼道等公共区域能不能看见明显黑色污垢。 3、公共设施的状况: 小区对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是很重要的,它关乎于小区的居民是否能正常使用。有的小区在刚开始投入使用的时候一切都是完备的,但经过一段时间,设备损坏,物业公司也不及时进行修复,比如小区的单元门门禁是否正常使用;单元门的对讲功能是否正常;各项运动休闲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电梯运行情况如何;消防设施、楼道灯等公共设施,是否完好。 4、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以及物业反应速: 每个小区都是要交物业费的,物业费的标准往往跟服物标准有关。查看该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了解物业对进出车辆、房屋维修、日常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了解物业费、水电、燃气费、停车费等的收取标准。 二、业主公约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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