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处理有异义,怎么起诉 |
释义 | 一、法律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最后一关是法院。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受理条件 1、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三、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 以下法院都有权管辖:事故发生地法院、车辆最先到达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任选其一进行诉讼。 实践中考虑到案件送达、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等因素,建议在选择管辖法院时: 1、如果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查扣事故车辆的,宜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2、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好纠纷。 四、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当事人 (一)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当事人范围 所有因交通事故而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当事人都可以起诉,具体包括: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伤残或死亡的,还应包括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或死者生前实际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3、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可列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范围 我们根据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性质的不同,针对被告范围作不同的说明: 1、肇事车辆是单位的,且驾驶员系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将单位列为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注:肇事车辆是单位的,但驾驶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宜列单位为被告,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将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列为被告负责垫付。) 2、车辆属于挂靠经营的,且能够证明该事故发生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对外不生效。) 3、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租用人列为被告; 但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有过错的,也可以将出借人或出租人列为被告,比如知道自己的车有缺陷,知道借用人或租用人无证驾驶或饮酒驾驶。 4、机动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肇事人列为被告,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学术界争论较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损害承担责任”的精神,应将车辆的实际占有人(即事实车主)列为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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