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办申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兽药经营人员的简历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兽药储存和运输设施、设备目录;与兽药经营有关的规章制度;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及守法经营的保证书。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