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过错推定怎么人 |
释义 | 无过错推定是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的一个概念。民事责任的归属中一部分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一部分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推定就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二)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五)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六)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七)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八)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别是什么 主要区别在于,过错推定原则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推定应当负责的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而无过错原则是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要负责任的,那么就应当负责。 (一)无过错原则的行为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推定其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但未做到。如果行为人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其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首先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1条第3款、《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 其次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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