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约金上限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可以要求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违约金最高约定不应超过损失的30%。但需要说明的是,这30%的计算基数是“损失”,而不是“合同标的金额”,这一点在实务中许多人会理解混淆。正是因为在合同签署时,根本无从了解损失会是多少,所以许多人就参照合同标的金额来约定30%违约金,并慢慢成了惯例。 但现阶段民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以实际损失为标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取消了违约金上限的规定。(1)我们知道,违约金是可约定,也是可以不约定的。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并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也要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个是法定赔偿责任,比较好理解。(2)同时,在法定赔偿责任之外,合同法又有一个违约金赔偿责任。而这个违约金是独立于法定赔偿损失的。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过错方既要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又要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