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什么进行鉴 |
释义 | 有专门知识的人。 哪些人是“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律虽没有做出明确界定,但根据我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高检院等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只应为以下几方面的人员:①公、检、法内部设立的,已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权的专职司法会计。 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 除上述两种人外,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不应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高等院校副教授以上的财会专家和学者,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这部分人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但他们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笔者认为,应该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 依法受理司法会计鉴定的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内部配备有专职司法会计人员的技术部门; 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③大专院校的财会科研机构; ④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 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司法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认定贪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审判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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