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授技术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①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合同无效; 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并不导致技术合同无效。 ③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④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合同无效。 一、技术合同不予登记的情形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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