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共犯与身份有什么关系 |
释义 | 一、共犯的定罪与身份 1、共同实行犯的定罪与身份 (1)双方都有特定身份的情况。第一种是双方都有身份且利用共同职务上的便利构成的共同实行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并且利用共同职务上的便利,可以构成共同实行犯。第二种是双方都有身份但未利用共同职务上的便利是否构成共同实行犯。这种情况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当区分下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法律虽然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但并未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只要具有特定身份,就可以构成共同实行犯。第二种情况是法律不仅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而且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如果没有利用共同职务上的便利,即使都有特定的身份,也不能构成共同实行犯。 (2)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行犯罪。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行的犯罪,如何认定犯罪性质是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主要的观点有:第一种:主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共同犯罪的性质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来决定。主犯具有特殊身份,使特殊主体,应按特殊主体所犯之罪定罪根据该规定;主犯没有特殊身份,是一般主体,按一般主体所犯之罪定罪。第二种:分别定罪说。该说认为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应分别定罪:有身份者按身份犯定罪;无身份者按普通犯定罪。 2、教唆犯的定罪与身份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教唆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身份的犯罪。例如,贪污罪是身份犯,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犯,但是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教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就应以教唆犯论处。另外,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实施身份犯之罪,对无身份者都应以身份犯的共犯论处。 (2)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教唆没有特定身份的人犯罪。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由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在两者可以构成不同犯罪的情况下,由身份者只能构成无身份者的犯罪的教唆犯,而不能构成身份犯的教唆。第二种观点认为,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在两者可以构成不同犯罪的情况下,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的教唆犯,而不能构成非身份犯的教唆犯。 3、帮助犯的定罪与身份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广泛采纳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帮助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而成为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帮助犯这一观点。而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帮助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犯罪,两者可以构成不同的犯罪,对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依法论处,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则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按想象竞合犯或者间接实行犯分别处理。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帮助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某种行为,没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的,对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利用有故意无身份的人作为工具的间接实行犯论处,而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则作为间接实行犯的从犯。 二、共犯的量刑与身份 在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一些量刑身份的效力,但对量刑身份与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身份对于共犯的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共犯的量刑与身份关系,主要是研究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而法律规定有身份者应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况下,从中或者从轻、减轻和免除效力是否及于无身份者这一问题。 1、共同犯罪的量刑与纯正身份犯。在刑法理论上,以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称为纯正的身份犯。在纯正的身份犯的情况下,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不仅对定罪有影响,而且对量刑也有影响。例如,邮政工作人员与非邮政工作人员共同毁弃邮政工作人员保管的邮件,前者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后者构成破坏通信自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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