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
释义 |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的条件 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 (一)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除经融类企业外,至今连续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二、公开证券发行条件有哪些 1、发行非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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