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 |
释义 | 1、使用该名称仅为说明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 因为该名称并非用于标示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目的仅仅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一般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权利。 2、所使用的名称不是作为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来使用的; 这通常是指使用者在主观上并无作为商标来用的意图,在客观上并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3、是善意且合理使用。 此处的善意与民法上的善意略有区别。在民法上善意、恶意是以行为人是否知情作为判断的依据的,而商标法上的善意、恶意则是从有无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加以判断的。 因此所谓善意就是指要么不知他人商标已注册,要么虽然知道已注册,而未以恶意方式使用;而恶意则是指虽知情却抱着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使用的,比如故意将他人的商标置于醒目处而将自己的商标置于边边角角即为是例。 叙述性合理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它还包括平行使用、比较广告中的合理使用等等方式。平行使用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不显著的使用带有先前商标的商品。当一方将一个注册商标用于一件较为复杂的产品的一部分时,平行使用理论允许该方用该注册商标来标识这一部分。 这种使用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有涉及,比如德国商标法第23条关于配件贸易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作下列使用:必须用该商标或商业标志表示一个产品或服务的用途,尤其是作为附件或配件在我国此类案件比较少见,立法也属空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重要性会逐渐凸显出来,我们的立法应具有前瞻性。比较广告中的合理使用也是常见的一种使用方式,它主要用于竞争性产品之间的比较,是竞争的手段之一。 一、商标先用权抗辩需满足的条件 建立商标法领域的先用权制度,既要充分考虑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以实现商标法公平合理地分享知识财产的社会目标;也要充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在先使用人对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为此,先用权抗辩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先使用的事实。即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确已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 3、先用权的范围应当限制在他人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前所使用的商品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这种范围通常是限于原有的商品品种或服务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 4、在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先用权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应以不造成消费者混淆为原则,不能接商标权人的影响销售自己的商品。也就是说,先用权人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继续使用其商标。在具体做法上,先用权人可以通过在自己的商品上附加一定的标记的形式与商标权人的产品作出区别,如标明自己的厂名或厂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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