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春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长春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长春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材料 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民政局递交关于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申请;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递交关于建设经营性公墓的请示; 属地发改委(局)向单位或个人回复关于同意经营性公墓立项或备案的通知或批复; 省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回复单位或个人用土地或林地的复函; 属地环境保护部门预审意见和批复; 建墓单位出具建设经营性公墓可行性研究报告; 属地政府出具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邻避效应报告); 属地规划部门项目规划方案和规划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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