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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究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刑事责任
释义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定罪标准:必须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行为人对被逼供人的伤残或死亡需存在放任的意志态度,若是过失致伤或死,则可考虑刑讯逼供罪结果加重犯的处理。同时,建议将刑讯逼供罪规定为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更为妥当。
    法律分析
    一、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怎么定罪
    第一、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必须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规定的基本构成条件的情况下,才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即以行为人对被逼供人的伤残、死亡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的意志态度为必要;如果是处于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似应以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为宜。
    第二、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上述规定的理解涉及到是注意规定还是特别规定的问题。如果属于注意规定,只有当行为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时具有伤害故意并造成伤残结果,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认为属于特别规定,则只要刑讯逼供行为造成了他人伤残的结果,就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无论行为人对他人伤残的结果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第三、比较了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区别的基础上,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属于转化犯。但同时认为,刑法将刑讯逼供罪规定为转化犯并不合理,并建议将其规定为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更为妥当。
    结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可将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种种因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加以理:
    (1)刑讯逼供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讯致残或死亡结果具有放任或希望的犯罪心理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2)刑讯逼供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受到重伤害具有希望或放任心理,但出乎意料因伤重而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
    (3)刑讯逼供过程中,被害人自杀身亡的,行为人对此一般都是过失或意外,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般仍应认定刑讯逼供罪。
    (4)刑讯逼供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伤残或死亡具有过失心理的,属于刑讯逼供罪结果加重的情形,但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对此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进行处断。
    (5)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具有故意心理的案件中,并非一律对行为人只定故意杀人罪一罪,也存在对行为人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这种情况不具有刑讯逼供向故意杀人罪转化的“重合性和延展性”特征,完全是两个犯意,实施两个独立的行为。当然按这种情形处理的案件极少。
    总的来说,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是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死亡罪处罚的。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结果进行定罪。如果行为人对被逼供人的伤残或死亡存在放任或希望的犯罪心理,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对伤残或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可以视为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同时被定罪为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这取决于行为人的犯意和行为。总的来说,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被定罪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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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9: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