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一定比例的股份,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或合并。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和其他安排与别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30%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