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供发票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系统自动对其停供发票: 1、有停业、非正常户标识; 2、有逾期未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3、自开票纳税人年审不合格或自开票标识被锁定; 4、发票领购资格过期; 5、已办理了营业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6、有失去联系纳税人标识; 7、连续两个月以上零申报(营业税)。 系统自动进行的发票停供,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改正违法行为或办理复业手续后,系统将自动恢复正常供票。 哪些情况易被停供发票: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7.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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