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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诉中上诉发回重审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
释义
    一、发回重审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
    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
    第二百五十二条,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法律规定我国的公民在办理诉讼案件时,如自身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遗漏相应的诉讼请求时,可以重新递交案件的诉讼书。书写新的诉讼请求,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人民法院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审判决撒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的,增加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一并审理。
    三、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应该在立案后,开庭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交申请书,庭审结束后,不能提交,可以另案再起诉。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四、我想咨询一下,行政案件受理后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
    一审开庭前,可以增加。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
    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审判决撒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的,增加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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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