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认为属于过度医疗: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法律分析 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认为属于过度医疗: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