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户⼝簿遗失后,补办户⼝本如果材料齐全的,⼀般当天就可以拿到户⼝本,如果资料不齐的,要补齐资料才能拿到。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次性告知申请⼈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只要符合规定、⼿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 (⼀)出⽣登记申报(⽆《出⽣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的除外); (⼆)⽴户申报; (三)注销户⼝申报; (四)户⼝市、县内迁移; (五)普通⾼等(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户⼝迁⼊、迁出和毕业后户⼝迁⼊、迁出; (六)除姓名、性别、出⽣⽇期、民族、公民⾝份证号码以外的户⼝登记项⽬信息变更更正; (七)居民户⼝簿签发、换发、补发; (⼋)户⼝迁移证签发、换发、补发; (九)复员、转业、退伍军⼈在安置地或回原籍落户。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