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转通过拍卖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释义 | 采取这种途径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方式有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三种。若采取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则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的特点来操作。公开协商,主要是指承包的方法、程序、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特别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开,从而避免少数人操纵下的私自承包。 一、出租承包经营权是怎样的 所谓出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5 款的规定,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从前述定义我们可以得出, 出租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尽管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对外租赁给他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但其出租的权益范围不能超过原承包经营合同范围,仅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进行出租,出租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承包合同相冲突; 二是出租后,原承包合同关系、内容并不发生变化,原承包经营权依然存在; 三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方与承包方,承包方与承租方为合同主体,发包方与承租方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入股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谓入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从前述规定看,基于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或者来源的不同,在政策上对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不同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承包人对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折股投资从事农业生产的一种方式,对于解决农民分散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足的弱点,以及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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