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在回贵州隔不用离,到贵州疫情防控如下: 一、境外来返黔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6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2、3、5、7、10天)”,管控时间从入境时间开始计算,抵黔后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落实后续管控措施。非法偷渡人员按照“先防疫、后处置”的原则,比照境外来返黔人员进行管控; 二、省外有本土感染者报告且存在社区传播风险的县(市、区、旗)来返黔人员。实行分级旁橡分类管控,其中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5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2、3、5、7天)”;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3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4、7天)”;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抵黔后稿仿实行“三天两检”;中、高风险区来返黔人员管控时间,从离开风险区域开始计算; 三、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外)来返黔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返黔;无相关证明的,抵黔后实行“三天两检”; 四、常态化防控地区来返黔人员。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全域实施常态化防控地区来返黔运敬旁人员,可凭“贵州健康码”绿码有序流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