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比例 |
释义 |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一)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的规定,先立即报警,如果设备受损的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制作事故认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同时第72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如果不适用调解的,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二)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的处理情况: 1、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的持事故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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