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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