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完善我国保荐人职责制度的建议 |
释义 | 针对我国保荐人职责所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相关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我国香港地区等关于保荐人职责制度的规定,对完善我国保荐人职责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保荐人职责应适当分离 我国保荐制度实行以后,公司的上市过分倚重于保荐人,使得保荐人的职责过于繁重。因此,希望能通过引入多重保荐加大保荐人的保荐力度。我们可以借鉴香港保荐人的新政,引入类似于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等其他中介机构的角色,由保荐人承担公司上市的推荐职责,合规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职责,而独立财务顾问则承担提供咨询意见等职责。通过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与保荐人的协作,形成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监管合力,从而有利于中介机构的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二)保荐人制度应从双保制回归到单保制 目前我国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是双保制,即强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而保荐机构的职责和作用发挥又主要依靠于保荐代表人。在《暂行办法》第六章规定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中也主要是规定了对保荐代表人的种种惩罚措施,而对保荐机构的惩罚措施却很少。但是,保荐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能力是很有限的,如果保荐机构不承担责任,会给投资者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应借鉴香港保荐人制度的做法,即强调保荐人商号(或机构)的整体能力,强化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恢复保荐人制度单保的本来面目。这种回归可以使保荐人和保荐机构之间的职责明确,解决保荐机构荐而不保、荐而难保的难题。 (三)明确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 明确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有利于分配和衡量保荐人、中介机构、发行人之间的责任,以确保各司其职。保荐人承担的是一种法定的担保职责,但是这种职责的承担也应该分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专业的部分,如专业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保荐人只是应承担补充性的担保责任。事实上,其他实行保荐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没有要求保荐人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应具体情况具体规定,明确划分保荐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再根据保荐人责任的大小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另外,还应扩大保荐人的职权范围,如赋予保荐人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权利,允许保荐人对发行人的重大决策发表意见等等,使保荐人对发行人承担的责任与其权利相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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