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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规定
释义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是司法实务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是刑事判决和因刑事犯罪而产生的民事赔偿问题。
    一、刑事赔偿受理范围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二、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
    1、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书;
    2、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书;
    3、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
    4、不起诉决定书;
    5、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的复查决定书;
    6、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予以释放的证明书;
    7、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8、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9、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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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