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而言,对于商铺门前使用权各地的标准都不一,要根据商铺所处的具体位置来确定。一般而言,商铺主人对商铺前的共有位置拥有一定的使用权,可以自由使用和管理。但是这种使用不能妨碍公共交通秩序以及影响市容市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