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
释义 |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明确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区域及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约定文保单位、体育场及部分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基于保护妇女儿童的目的,该条例对室外禁烟区域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等均被列入室外禁烟范围。 该条例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在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否则将被处以50元人民币罚款,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200元罚款。同时,禁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要肩负起禁烟责任,违者将受到处罚。 法律依据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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