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63号)指出,“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上述各条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