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身份证签发日期是指在身份证“有效期限”后面显示的前8个数字,就是自己身份证签发的年月日。 身份证的有效期是从证件签发日期开始。签发日期是指公安机关受理办证申请的日期,不是身份证办好的日期。身份证不是哪天去办就是哪天的日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可以办理的如下: 1、选民登记; 2、户口登记; 3、兵役登记; 4、婚姻登记; 5、入学、就业; 6、办理公证业务; 7、前往边境管理区; 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9、参与诉讼活动; 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16、提取汇款、邮件; 17、寄卖物品; 18、办理其它事务。 综上所述,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手续,由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