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在家去世如何开证明? |
释义 | 老人在家去世,正常死亡需取得死亡证明,医院或街道办事处可出具,家属再到医院换取正式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需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殡仪馆接收遗体。开具死亡证明与户籍地无关,需当地开具,注销户口后可火化。宣告死亡条件包括自然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申请和法院宣告。法院受理申请后发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满确认生死不明后,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如果只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只能作出失踪宣告,不能宣告死亡。 法律分析 一、老人在家去世如何开证明? 老人在家去世,死亡证明到街道办事处和医院领取: 1、正常死亡:人去世后,要取得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故去,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应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这个必须要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殡仪馆才会接收遗体。 3、开具死亡证明跟户籍地没有任何关系,不管户籍是哪里的在哪去世就是由当地开。需要注销户口再火化的。如果户籍不在火化地区可以不需要注销户口(比如户籍是在东莞的人在广州去世火化的,可以不需要注销户口也可以火化,但是广州本地户籍就必须先注销户口)。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哪些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老人在家去世时,需要取得死亡证明书。正常死亡的证明可以在医院或街道办事处领取,非正常死亡则需要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无论户籍地在哪里,死亡证明都由当地开具。宣告死亡的条件包括自然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及法院受理与宣告。在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后,经过一定期限确认生死不明后,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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