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 |
释义 | 您好,关于一方将婚前房产加了配偶的名字,加名实际上是对另一方的赠予,那么房屋一旦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房产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均等分割,必要时也可以不均等,会考虑房屋贡献度等情况。如果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离婚时,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商或者未达成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温馨提示,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下,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存在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于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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