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废压力容器的处置法规 |
释义 | 法律分析:原则上讲,是发现缺陷或不能满足现有运行参数的没有修理价值的,作报废处理,发现缺陷的,如果没有超标,可以打磨或采取别的手段消除,可以继续使用,如果超标,在进行修理并经过修理监检的,可以使用,如果没有什么修理价值,比如一台设备主体大面积腐蚀减薄,将腐蚀处进行挖补的成本比新买一台的成本还要高,那就报废,如果一台设备经强度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可以降压使用,如果降压降得没有办法再降了,那就报废或当常压容器使用。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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