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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时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律规定
释义
    临时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律规定如下:
    1、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审查程序如下:
    1、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村委会根据村民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张榜七日无异议后,上报审批宅基地名单;
    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勘测,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土资源所长签字、主管乡镇长签署意见并盖乡镇政府章,然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4、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
    5、审核、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
    6、审批后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国土资源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准予开工建设;
    7、建设完工后,报国土资源所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农房科组织相关材料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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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