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先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人携带车主的死亡证明到公证处做公证,然后携带死亡证明、公证处的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开车到继承人身份证所属车管分所办理手续。持外地身份证的还应携带一年有效的暂住证。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5、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 7、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8、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 9、《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的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