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刑其实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事实上,量刑是个严密的制度安排,朴素的正义感有时未必能实现正义: 1、不宜死刑的原因。 拐卖儿童不处以死刑是有道理的,是为了保障被拐卖儿童的安全。试想拐卖儿童就死刑,那么结果就是,人贩在被捕前,就有可能杀死被拐卖的儿童,毁尸灭迹,反而有一丝活的可能。和纯绑架不死刑是一个道理。 2、重刑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有个关于资本主义的论断:当利润超过百分之百,他们可以杀人。我想人性是共通的,对于追逐经济利益而贩卖儿童的人而言,有时他并不在乎死刑还是徒刑。 3、最终是保护儿童和根本上抑制犯罪的博弈。这是个精密的制度设计,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检验,但检验的过程或者说代价可能是无辜孩子的生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