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能否直接提捕 |
释义 | 一、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能否直接提捕 嫌疑人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如果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逮捕是哪个部门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下令实施逮捕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是要经过提请、审批等诸多手续后,才能够实施的,不是也不可能是随随便便就可以逮捕人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这就已经非常明确了逮捕的权限,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与否,而公安机关只负责执行逮捕令,将犯罪嫌疑人受压致看守所。 但是,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没有直接逮捕权: 1、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逮捕。 3、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以上犯罪以外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 4、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的,可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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