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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的衣服一周就破了可以退吗
释义
    大商场购买的衣服退货规定根据商场约定,质量问题可退换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7天内无理由退货,但定制、易腐、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除外。退货商品应完好,商家应在7天内返还款项。消费者与商家争议可协商、调解、投诉、仲裁或诉讼。商家提供有缺陷或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时也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在大商场买的衣服几天内可以退货要看商场的约定而定,如是衣服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一、一般在百货商场买的衣服一周内可以退货。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购买衣服的退货期限需根据商场的约定而定。若衣服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消费者在百货商场购买的衣服,一般可在一周内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部分特定商品除外。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经营者若提供有缺陷的商品或服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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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2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