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某种疾病,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该疾病的赔偿。但是,如果该疾病与保险事故无关,且在保险生效前未被确诊或治疗,则保险公司不应当以继往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的存在的情况,经投保人同意后仍然承保的,不得拒绝赔偿。” 2.《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本保险合同对于与保险事故无关的疾病或者症状的患者,不予保险赔付。” 综上所述,如果ICD10疾病与保险事故无关,且在购买重疾险前未被确诊或治疗,保险公司以继往为由拒绝赔偿是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