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消费品召回管理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产品进入市场并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后市场”救济制度,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包容审慎管理措施,符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要求,能够有效减少消费者由于不安全产品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倒逼生产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进,提升设计、制造水平。
    法律依据: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第四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反映渠道,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第九条 生产者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
    第十条 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缺陷调查。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
    第十二条 经缺陷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接到召回通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 3: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