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探视要尊重孩子的意愿。如果探视权人在探视过程中对孩子做出的一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或者探视权人和子女之间关系直接恶化的,子女不愿意再见探视权人的,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