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办理公司注册 |
| 释义 | 现在都是网上申请,手机签字,网上审核。部分区免费快递到家,非常方便。省几百代办费,还快。 如果你自己有注册地址,或者找到注册地址,不需要代办。 因为很多地方现在都是网上办理。手机签字。代办公司除了帮你网上填写申请内容。其他的只能自己操作。 公司名字自己起好,股东信息按照身份证录入,经营范围不知道怎么填写,找同行拷贝。 所以注册公司特别简单。完全可以自己操作。 一、需要准备的资料 1、公司名称:直接自己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上核名。边核边想,效率很快。 2、公司地址、租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尽量用自己的地址,很多地方可以用住宅注册,可以咨询下当地工商局,如果不行,可以找我们问问有没有虚拟地址 3、各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当地工商局下载后填写) 二、注册流程 1、提交资料。在当地工商局网站填写企业设立申请表,按照提示填写企业资料、上传股东身份证照片、公司章程等 2、等待工商局审核 等待工商局的短信审核结果、办事流程。 3、打印申请表,股东签名,提交给工商局 审核通过后,网上填写的企业设立申请表打印出来,召集所有股东签名,到工商局提交股东签名的申请表,带上股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部分先进地区例如北京,可以直接手机签字,不用去工商局。 部分先进地区例如北京,可以直接在这一步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 4、等待工商局把营业执照、公章,快递给你 部分先进地区例如北京,可以连税局ukey(开发票用)一起快递给你。 至此,工商注册完成。 三、公司营业前准备 1、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在当地税务局网站办理税务登记。部分地区需要先开银行基本户后才能税务登记。不懂税务登记的,可以联系自记账客服,协助你完成网上税务登记。 2、去银行开基本户(公司暂无支出无收入,可暂不开通) 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身份证、公财章、法人章。 3、申请领购发票(公司暂无收入,无需申领) 如果需要申领发票,直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核定,申请发票就可以了,直接网上操作,不懂如何申领发票,可以联系自记账客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立登记】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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