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具体是什么? |
释义 | 天津市房本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旨是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和相关规定。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但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转让需签订合同,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建筑物所有权需办理过户登记。分割转让需经政府批准并办理过户。转让应符合规定,否则为非法转让。转让可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需提供相关材料,公证处应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同条款等。土地使用权办理需及时,以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分析 天津市房本土地使用权具体是什么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基本规则如下。1.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管辖。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管辖相同。2.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除提交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相同的材料外,还有以下几种: (1)关于转让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正本; (3)土地使用权证件及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3.对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审查。公证处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的办证目的。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转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被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着物;地上物及其他附着物是否转让的规定;转让期限;转让金数额及支付的币种、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的过程中会处于不同的区间,因此只要自己按照有关的规定就可以合理的处置,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的办理足够及时,这样自己利益维护才会及时的得到支持,因此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按照有关的规定的及时的进行处置。 结语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同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也需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转让。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合同正本,并经公证处审查。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是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当事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土地使用权,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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