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向组织部提出调动申请。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被调动人考察材料(现实表现材料)、个人简况表(社会关系)、干部调动登记表(一式三份)。 (2)对调动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份审核(查阅干部个人档案)。非公务员身份的,不予办理;档案材料不足的,暂缓办理。 (3)经审核,符合调动要求的人员,提交组织部部务会研究。 (4)组织部部务会研究通过后,向省编办递交《干部调动通知》,核定调动申请单位编制。干部调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超编制调动干部不予办理。 (5)省编办向干部调出单位出具《调配干部通知》。调出单位接到通知后,按规定程序向地委组织部转出干部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 (6)向调入单位出具《干部调动介绍信》,调入单位接收被调动人员。 (7)干部调动,调入单位在提出调动申请前需要征求地区有关领导、县(市)委同意;政府机关科级干部调入,符合条件的,由干部一科向地区人事领导小组递交《干部调动意见》,干部调动转由地区人事局进行办理。 2、公开方式 院组织部部务会研究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办理时限 经公示不影响调动结果的,且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以院组织部召开部委会时间为限,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办结。 法律依据: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